附能源类投资核准目录清单
需由国务院核准:
1.核电站;
2.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
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1.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2.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3.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
4.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5.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6.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
7.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
需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1.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2.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
需由省级政府核准:
1.抽水储能电站;
2.火电站(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3.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除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的其他项目);
4.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5.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除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
6.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的其余项目;
7.输气管网(不含气田集输管网):除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的其余项目;
8.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中为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内的扩建项目);
9.变性燃料乙醇;
需由地方政府核准:
1.水电站(除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其他项目);
2.热电站(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级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3.风电站(应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4.电网工程(除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的其他项目,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
5.煤炭(非国家规划矿区内的一般煤矿项目)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